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5 15:4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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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培养单位:

根据《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武汉大学202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的规定,为做好我校202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尤其是习近平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做好2024年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

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坚持高标准、促进高质量,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优化供给,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注重考核科学性和公平性,强化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的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推进规范管理建设,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障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加强信息公开,做好政策解释与考生咨询,提高招生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以学科为平台选拔、按不区分导师招生。指导教师和被录取的学生通过“师生互选”确定指导关系。严格落实不区分导师招生制度,坚决杜绝导师“申请-考核”前对考生的录取承诺。各培养单位应积极搭建师生互相认识、了解的平台,支持指导教师以多样化的形式、多元化的途径开展学术宣介,拓宽导师与学生双向交流、了解的渠道,为“师生互选”工作打好基础。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配置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对涉考涉招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的培训,确定候选人名单,组织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确定初录考生名单,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并对内容负责,受理考生申诉并作出解释及处理。

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的“主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确保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录取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

三、招生计划配置

博士计划配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综合改革发展,完善博士研究生成本分担机制。

充分考虑导师科研能力及人才培养绩效。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办学资源、教学与科研产出、质量与学术影响等因素,运用指标配置模型确定各培养单位基数招生计划。设置项目及人才专项计划。对双一流学科单列计划配套。扩大科研博士计划规模。

各培养单位招生计划见《武汉大学202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各类专项计划在专项计划综合考核前划拨至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应统筹本单位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单位招生计划。配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导师科研能力及人才培养绩效。无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导师原则上不得招生。

控制导师指导人数,每位导师2024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全校各专业、各类型合计,含科研博士)不得超过3名。

四、外语综合水平考试

外语综合水平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主要考查申请者运用外语进行阅读与写作的综合能力。考试时间:2024年3月9日上午。

各类专项计划及非全日制考生(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对口支援西部高校” “武汉大学湖北省卓越工程师学院”专项计划)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不允许申请免试。

各类专项计划外语水平合格线及普通类外语合格线 (参考)由学校统一划定,详见《关于公布武汉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外语合格线的通知》。各类专项计划考生不得更改报考类别,招生计划不得挪用或突破计划录取。

由学校划定普通类计划外语合格线,培养单位以此为参考、以招生计划为依据,综合考虑本单位外语综合水平考试成绩及免试考生情况,划定本单位外语合格线,并在本单位的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中明确。

同等学力政治加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政治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及格(百分制成绩低于60分,下同)的考生不得参加综合考核录取。

五、确定候选人

培养单位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参考外语综合能力,对考生入学申请进行集体审核评议,做出评价结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评议结果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每一位申请人。

培养单位须制定候选人产生办法,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候选人产生办法须包括评分细则、产生规则、工作流程、时间安排等内容。所有专家组成员须独立评分。候选人名单在综合考核前必须公示,未经公示不得进行综合考核。公示内容应包括:专家评议结果,招生领导小组意见,考生姓名、考生编号、硕士毕业单位、毕业专业、外语水平、报考专业、类别(定向与非定向)、学习方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报考导师,推荐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六、综合考核

(一)时间:3月下旬—5月中旬期间进行,具体时间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二)考核方式

2024年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核采取线下方式进行。

培养单位要制定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与考生逐一签订《考生诚信参加综合考核承诺书》(附件3)。

(三)资格审核

综合考核前,培养单位须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1.往届生(已取得硕士学位人员)须交验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应届硕士生须交验硕士研究生证、学信网学籍认证报告和身份证原件;同等学力人员(已取得本科阶段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满6年的人员)须交验本人最后学位、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相关论文及获奖证明等。2.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原件或者学校出具的预计毕业时间的证明原件。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考生姓名、毕业专业、毕业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编号、最后学位等信息有误,请做好登记汇总后反馈研究生招生工作处核实,报考信息一律不予修改

(四)综合考核内容

主要对学生学术道德、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各培养单位要结合自身学科特点,精心设计综合考核内容,确保综合考核科学有效、公平公正。要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察。综合考核需要考生补充提供的材料,须在本单位的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并对所有考生作统一通知。

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须加试两门硕士阶段学位课程(笔试),详见招生专业目录。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是否须加试两门硕士阶段学位课程(笔试),详见各培养单位博士招生实施细则。

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成考核专家组,考核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科学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组长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要发挥和规范导师在综合考核选拔中的作用,加强专家组成员的遴选和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并提高导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综合考核收费180元,收费办法及要求由培养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培养单位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

3.培养单位在综合考核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交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初录名单确定后,培养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六)体检

拟录取考生将在入学时组织体检。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文件标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七、调剂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统筹一志愿生源和调剂生源,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

(二)培养单位内调剂

因报考专业生源不平衡,在一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仍有计划余额,培养单位可根据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进行本单位内部调剂,且应优先接收已列为候选人考生。

培养单位内调剂信息应由培养单位通知到相关考生,考生提出调剂申请,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培养单位填写《武汉大学培养单位内调剂信息汇总表》(附件1),交研究生院备案。

(三)培养单位间调剂

生源不足的培养单位可接受校内调剂,调剂应按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进行,且外语水平须符合调入单位的要求,不得设置任何非学术性或歧视性要求。

接受调剂的培养单位应提前公布调剂信息、调剂要求和咨询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调剂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申请培养单位间调剂的考生须登陆报名系统提交申请,打印《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审批表》,经调入、调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四)所有调剂考生需参加调入单位综合考核,若录取须占用调入单位招生计划。

(五)经校内调剂仍生源不足时,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停止考核录取,或是否调整本单位外语要求,并提出具体要求及方案,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八、录取

(一)成绩核算

成绩核算根据各培养单位实施细则确定。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培养单位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综合考核总评成绩提出初录考生名单。

(二)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三)录取类别

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博士生档案材料、工资关系等无需转入学校,毕业时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需将档案材料、人事关系等转入我校(未转入者不得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时按毕业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在职研究生和通过各类专项计划(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高校思政教师”“思政骨干专项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专项计划”等)招收的研究生为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无法签订就业协议者不得录取。

各培养单位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即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已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列明(各类专项计划除外)。

(四)学习方式

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安排时间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五)学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10000元/人·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28000元/人·年,国家工程硕博士专项及武汉大学湖北省卓越工程师学院专项计划学费标准依据相关简章或协议执行,最终以学校2024年收费目录清单公示为准。

九、信息公开与公示

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主动公开招生专业目录、招生计划、本学科对博士研究生候选人的要求、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名单、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初录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前,须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天。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一般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候选人不得参加综合考核、不得录取。

拟录取前公示内容应包括:参加综合考核的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外语水平考察结果、综合考核成绩(各部分成绩及总评成绩)、拟录取考生的拟录取专业、录取类别(定向与非定向)、录取导师、学习方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招生类型(普通招考、直博生、硕博连读)等。

培养单位应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招生录取规则一律无效,未经公示考生一律不得录取。应加强导师宣传,主动吸引优秀考生。应提高招考服务质量,热心接待考生咨询,耐心解答相关问题,不泄露考生个人信息,对考生的反映申诉等采取首问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为加强信息公开、方便考生查询,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初录名单,将同时通过“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服务系统”予以公布,以实现便捷、高效、及时地公开招生信息。

十、工作要求和说明

(一)根据选拔结果及选拔需要,学校可增开专项批次报名招生,具体情况以学校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二)各培养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树立“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必胜之心,发扬抗疫精神,乘势而上,慎而又慎,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地完成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研招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综合考核录取工作各环节须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各培养单位负责对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考生申诉及遗留问题处理。严格落实巡察制度。综合考核期间,学校将组织专项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巡查小组对培养单位综合考核工作进行巡查,做到对综合考核工作全要素全过程全覆盖监督。纪委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综合考核及录取工作过程的监督工作。学校宣传部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及时研判,及时处置。

(四)加强综合考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培养单位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真总结近年来本单位综合考核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突发情况,做好本单位综合考核工作的风险评估,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经验主义”。

(五)提高服务考生水平,培养单位应主动作为,针对关键环节、薄弱环节、风险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稳提质。加强对本单位涉招涉考人员的教育、培训、领导、监管,确保所有人员明确工作纪律、行为边界以及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所有涉招涉考人员须正确处理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严格地学习并切实执行各项规定。学校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侵犯考生正当权益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对组织管理不力、不到位的培养单位,下一年将减少招生规模直至停止招生;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人员,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或纪律、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新生报到时,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新生的学位、学历证书进行核验,核验未通过者不能办理报到手续。

应届硕士毕业生(含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和学历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前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原件,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七)各培养单位于4月20日前提交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候选人产生办法。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初录名单通过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服务系统报送,请将综合考核成绩、初录名单等信息于5月20日前录入。《综合考核记录表》(附件2)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场填写。培养单位应对综合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音频、视频资料留存备查,录取考生的相关材料按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四年(与录取专业基本学制保持一致),未录取考生的相关材料由培养单位保存一年。

特此通知


附件: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内调剂信息汇总表》

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考核记录表》

3.《考生诚信参加综合考核承诺书》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2024年3月25日